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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如何評價《王者榮耀》劉備關羽張飛新皮膚「百相守夢」?

          2023-08-25 02:39:19 6

          來源標題:“權宜之計”或正在消耗出租車市場的權宜之計一股制衡力量

          近日“方圓出租觀察”發表出租市場解釋系列考察文章,就出租車市場的或正衡力結構與制衡力量、移動互聯網平臺的消耗如何評價《王者榮耀》劉備關羽張飛新皮膚「百相守夢」?出租車價格形成機制、巡游車生態、出租車市場網約車聚合平臺的股制“焦慮”等問題展開討論,引發業界關注,權宜之計以下文章為其系列稿件的或正衡力第10期,全文摘錄,消耗以飼讀者。出租車市場

          如何評價《王者榮耀》劉備關羽張飛新皮膚「百相守夢」?

          出租車市場已經錯失了幾股制衡力量

          如何評價《王者榮耀》劉備關羽張飛新皮膚「百相守夢」?

          首先是股制在網約車進入市場之初,因忌憚市場化“高頻”,權宜之計不敢對單個網約車平臺的或正衡力最高市場份額進行限制,沒能對網約車頭部平臺之間的消耗并購進行制止,導致寡頭壟斷結構出現,出租車市場網約車市場失去了內部力量制衡。股制其次是對網約車發展缺乏前瞻預判和監管機制落實不到位,疊加巡游車經營者競爭力羸弱,導致巡游車行業的大面積垮塌,出租車市場失去內部力量制衡。于是,只好將目光轉向國家層面的反壟斷。

          如何評價《王者榮耀》劉備關羽張飛新皮膚「百相守夢」?

          聚合模式及網約車聚合平臺的出現,給制衡力量的形成帶來了一股清風

          據報道,自2022年7月有統計數據以來,聚合平臺訂單量“占比”一直保持在20%以上,且穩步上升。2023年7月訂單量“占比”為28.26%,之前的5月、6月均達28.57%,逼近30%!網約車市場的制衡力量悄然升起,促發了網約車頭部平臺的危機意識,其他網約車平臺則時有騷動,聲音很雜。

          有些問題的責任不只在網約車聚合平臺一方

          現實中,網約車市場確實存在不少問題。

          譬如一,經營者責任得不到全面、有效落實。聚合平臺的出現,網約車市場的責任鏈由“網約車平臺——(車輛租賃公司)——網約車駕駛員和車輛”拉長到“聚合平臺——網約車平臺——(車輛租賃公司)——網約車駕駛員和車輛”,責任關系進一步松散,而且對聚合平臺是否是承運人的定性出現較大分歧。

          在面對乘客投訴、維權、安全事故、如何評價《王者榮耀》劉備關羽張飛新皮膚「百相守夢」?糾紛等問題時,由于聚合平臺與網約車運營商之間責任邊界沒有完全厘清,較難抓準行政指令可以“直達”的經營主體,收到“令必行,禁必止”的效果。尤其是在縱向為主、橫向脆弱的監管體系下,主管部門缺失直接“抓手”(盡管建立了多部門協同監管部際聯席會議機制,但很難發揮常態化作用),出現監管漏縫與監管不到位,導致責任鏈上各方時不時“甩鍋”。誠然,“甩鍋”是不被允許的,但也不能簡單地怪罪聚合平臺一方。更需要的是監管體制的適應性調整,而非抓住一個“大頭”按住了事。

          譬如二,中小網約車平臺的“低質量”發展。一些地方性小平臺在拿到相關許可后并不自己經營,而是將資質租出去做起了“包租公”;推出所謂上班模式、保底模式等將駕駛員誘進網約車行業,賺取車輛押金與服務費,用沉沒成本捆住,引發不穩定風險;以便宜的租金為噱頭將沒有運營資質的車輛租給駕駛員;還有它們的地方分公司根本不具備《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》所要求的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等。

          有輿論將這些亂象歸罪于聚合平臺對入駐平臺管束不夠。誠然,在不同的發展階段及市場環境,多邊平臺對于入駐的經營主體會有多種選擇,有的注重品牌上檔次,有的注重入駐率謀規模,但都是平臺的經營行為,只要不抵觸現行的法律法規,就不應該站在道德的制高點上對其提出更多要求。

          按照“誰審批、誰監管,誰主管、誰監管”原則,上述亂象的責任主要不在聚合平臺,而在相關部門監管不到位上。對聚合平臺寄予厚望,不能理所當然地視為是它的責任。

          譬如三,平臺上車輛和駕駛員的合規率還不是很高。從責任鏈講,網約車平臺應該對此負“首收”的直接責任,聚合平臺負延伸的間接責任,更多是個連帶責任。

          在汽車運輸領域,非法營運長期存在,有時還很猖獗,一直是行業管理的心病。一些地方的“新政”將聚合平臺與網約車平臺并列在一起,存在將聚合平臺前推以實施“首問責任、首管責任”的隱含。事實上,在網約車市場,車輛和駕駛員是網約車平臺收羅來的,與聚合平臺只是間接關系,合規率低的“源”主要在制度設計及監管不到位,“泉”在網約車平臺,聚合平臺只是“池塘”而已。

          此舉有將水質歸咎于“池塘”的意味,于監管著實“簡單、有效”,“一網打盡”,但對聚合平臺卻不甚公平,需要聚合平臺把一些管理工作穿透到網約車平臺,尤其是中小平臺,似有監管部門將對網約車平臺的部分監管工作“降大任”于聚合平臺的安排,不僅陡增其管理成本,而且客觀上還縱容了中小平臺的不作為。

          譬如四,網約車價格引致諸多質疑。理論上,聚合模式可以更有效地匹配用戶、駕駛員、平臺之間的關系,提高效率,但由于多數乘客首選低價,導致網約車平臺在聚合模式下的“價格戰”。網約車平臺必然要將部分降價損失轉移,導致駕駛員收入下降,但沒能逼退“過剩”的駕駛員,形成逆循環,產生新平衡。最終,在多因素催化下,網約車行業相關各方卷成了“一團麻”。

          然而,被社會津津樂道的正是在聚合平臺上一鍵叫車、全網比價,讓乘客打車出行更快、更??;它改變了“一家獨大的壟斷格局,讓網約車之間有了競爭,消費者得到了更多實惠”。聚合模式只能將一眾網約車平臺展示在一起,同臺競技,提供多種比選方案,以迎合各型消費者的意愿。然而,在大多數乘客不選時間最快、服務最好,而是價格最低的市場,“價格戰”不可避免。

          本質上,聚合平臺只是頭部網約車平臺流量上的對手,在定價、服務和福利等方面,跟頭部網約車平臺對壘的還是中小網約車平臺。同樣,勞動就業本是市場機制可以普遍發揮作用的領域,但是在經濟復蘇乏力、失業率高企的環境中,失靈了。顯然,這些也不能簡單地“歸罪”于聚合平臺,因為它擔當不起。

          譬如五,聚合平臺的“不當利得”。有輿論認為聚合平臺不具體提供服務,服務都是第三方提供的,它只是憑借“流量”獲利,經營中“出了事”就應該負責。顯然,這簡單粗暴了。

          首先,這里暗藏著狹隘的資源觀。“流量”是現代經濟中十分重要的資源,在許多領域甚至已經明碼標價,所以聚合平臺是有大量投入的。

          其次,一個企業采用什么樣的經營模式,是重資產還是輕資產,是實體還是虛擬,獲利艱難還是輕松等,只要不違 法,就不應該對其憤憤不平。如果真的出現了不公平,應該做的是調整法律關系,而不是直接行政干預。

          再次,在整個經營鏈中,該誰的責任就是誰的,需要厘清,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,抓到誰就是誰。

          權利與義務對等似乎沒有被重視

          一方面,明確要求聚合平臺履行“三檢”責任,似有擴大聚合平臺的資質審查范圍及義務,甚至要求其承擔承運人責任,浸潤入駐平臺,尤其是其中的中小平臺;另一方面則規定它不得干預入駐平臺的價格行為,不得直接開展供需匹配、參與車輛調度及駕駛員管理,不得對網約車運營商、駕駛員直接判罰,以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。怎么看,都有一種“有責無權”的感覺,對聚合平臺并不友好。

          制衡力量客觀上可能被傷及

          政策要求:加強對網約車聚合平臺經營行為的監督指導,督促網約車聚合平臺對相關網約車平臺公司落實核驗責任,不得接入未在當地取得網約車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平臺公司,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和車輛均應辦理相應網約車許可。完全正確,但由于對“核驗責任”缺少明確,包括必要的政策解讀,已經引發“各取所需”的理解,一些地方明顯收緊了對聚合平臺的監管,甚至出現“責任轉嫁”。這類“權宜之計”的處理,將大大增加聚合平臺的營運成本,限制其進一步發展。此消彼長,極有可能導致網約車市場這一制衡力量的衰落。

          近日“方圓出租觀察”發表出租市場解釋系列考察文章,就出租車市場的結構與制衡力量、移動互聯網平臺的出租車價格形成機制、巡游車生態、網約車聚合平臺的“焦慮”等問題展開討論,引發業界關注,以下文章為其系列稿件的第10期,全文摘錄,以飼讀者。

          出租車市場已經錯失了幾股制衡力量

          首先是在網約車進入市場之初,因忌憚市場化“高頻”,不敢對單個網約車平臺的最高市場份額進行限制,沒能對網約車頭部平臺之間的并購進行制止,導致寡頭壟斷結構出現,網約車市場失去了內部力量制衡。其次是對網約車發展缺乏前瞻預判和監管機制落實不到位,疊加巡游車經營者競爭力羸弱,導致巡游車行業的大面積垮塌,出租車市場失去內部力量制衡。于是,只好將目光轉向國家層面的反壟斷。

          聚合模式及網約車聚合平臺的出現,給制衡力量的形成帶來了一股清風

          據報道,自2022年7月有統計數據以來,聚合平臺訂單量“占比”一直保持在20%以上,且穩步上升。2023年7月訂單量“占比”為28.26%,之前的5月、6月均達28.57%,逼近30%!網約車市場的制衡力量悄然升起,促發了網約車頭部平臺的危機意識,其他網約車平臺則時有騷動,聲音很雜。

          有些問題的責任不只在網約車聚合平臺一方

          現實中,網約車市場確實存在不少問題。

          譬如一,經營者責任得不到全面、有效落實。聚合平臺的出現,網約車市場的責任鏈由“網約車平臺——(車輛租賃公司)——網約車駕駛員和車輛”拉長到“聚合平臺——網約車平臺——(車輛租賃公司)——網約車駕駛員和車輛”,責任關系進一步松散,而且對聚合平臺是否是承運人的定性出現較大分歧。

          在面對乘客投訴、維權、安全事故、糾紛等問題時,由于聚合平臺與網約車運營商之間責任邊界沒有完全厘清,較難抓準行政指令可以“直達”的經營主體,收到“令必行,禁必止”的效果。尤其是在縱向為主、橫向脆弱的監管體系下,主管部門缺失直接“抓手”(盡管建立了多部門協同監管部際聯席會議機制,但很難發揮常態化作用),出現監管漏縫與監管不到位,導致責任鏈上各方時不時“甩鍋”。誠然,“甩鍋”是不被允許的,但也不能簡單地怪罪聚合平臺一方。更需要的是監管體制的適應性調整,而非抓住一個“大頭”按住了事。

          譬如二,中小網約車平臺的“低質量”發展。一些地方性小平臺在拿到相關許可后并不自己經營,而是將資質租出去做起了“包租公”;推出所謂上班模式、保底模式等將駕駛員誘進網約車行業,賺取車輛押金與服務費,用沉沒成本捆住,引發不穩定風險;以便宜的租金為噱頭將沒有運營資質的車輛租給駕駛員;還有它們的地方分公司根本不具備《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》所要求的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等。

          有輿論將這些亂象歸罪于聚合平臺對入駐平臺管束不夠。誠然,在不同的發展階段及市場環境,多邊平臺對于入駐的經營主體會有多種選擇,有的注重品牌上檔次,有的注重入駐率謀規模,但都是平臺的經營行為,只要不抵觸現行的法律法規,就不應該站在道德的制高點上對其提出更多要求。

          按照“誰審批、誰監管,誰主管、誰監管”原則,上述亂象的責任主要不在聚合平臺,而在相關部門監管不到位上。對聚合平臺寄予厚望,不能理所當然地視為是它的責任。

          譬如三,平臺上車輛和駕駛員的合規率還不是很高。從責任鏈講,網約車平臺應該對此負“首收”的直接責任,聚合平臺負延伸的間接責任,更多是個連帶責任。

          在汽車運輸領域,非法營運長期存在,有時還很猖獗,一直是行業管理的心病。一些地方的“新政”將聚合平臺與網約車平臺并列在一起,存在將聚合平臺前推以實施“首問責任、首管責任”的隱含。事實上,在網約車市場,車輛和駕駛員是網約車平臺收羅來的,與聚合平臺只是間接關系,合規率低的“源”主要在制度設計及監管不到位,“泉”在網約車平臺,聚合平臺只是“池塘”而已。

          此舉有將水質歸咎于“池塘”的意味,于監管著實“簡單、有效”,“一網打盡”,但對聚合平臺卻不甚公平,需要聚合平臺把一些管理工作穿透到網約車平臺,尤其是中小平臺,似有監管部門將對網約車平臺的部分監管工作“降大任”于聚合平臺的安排,不僅陡增其管理成本,而且客觀上還縱容了中小平臺的不作為。

          譬如四,網約車價格引致諸多質疑。理論上,聚合模式可以更有效地匹配用戶、駕駛員、平臺之間的關系,提高效率,但由于多數乘客首選低價,導致網約車平臺在聚合模式下的“價格戰”。網約車平臺必然要將部分降價損失轉移,導致駕駛員收入下降,但沒能逼退“過剩”的駕駛員,形成逆循環,產生新平衡。最終,在多因素催化下,網約車行業相關各方卷成了“一團麻”。

          然而,被社會津津樂道的正是在聚合平臺上一鍵叫車、全網比價,讓乘客打車出行更快、更??;它改變了“一家獨大的壟斷格局,讓網約車之間有了競爭,消費者得到了更多實惠”。聚合模式只能將一眾網約車平臺展示在一起,同臺競技,提供多種比選方案,以迎合各型消費者的意愿。然而,在大多數乘客不選時間最快、服務最好,而是價格最低的市場,“價格戰”不可避免。

          本質上,聚合平臺只是頭部網約車平臺流量上的對手,在定價、服務和福利等方面,跟頭部網約車平臺對壘的還是中小網約車平臺。同樣,勞動就業本是市場機制可以普遍發揮作用的領域,但是在經濟復蘇乏力、失業率高企的環境中,失靈了。顯然,這些也不能簡單地“歸罪”于聚合平臺,因為它擔當不起。

          譬如五,聚合平臺的“不當利得”。有輿論認為聚合平臺不具體提供服務,服務都是第三方提供的,它只是憑借“流量”獲利,經營中“出了事”就應該負責。顯然,這簡單粗暴了。

          首先,這里暗藏著狹隘的資源觀。“流量”是現代經濟中十分重要的資源,在許多領域甚至已經明碼標價,所以聚合平臺是有大量投入的。

          其次,一個企業采用什么樣的經營模式,是重資產還是輕資產,是實體還是虛擬,獲利艱難還是輕松等,只要不違 法,就不應該對其憤憤不平。如果真的出現了不公平,應該做的是調整法律關系,而不是直接行政干預。

          再次,在整個經營鏈中,該誰的責任就是誰的,需要厘清,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,抓到誰就是誰。

          權利與義務對等似乎沒有被重視

          一方面,明確要求聚合平臺履行“三檢”責任,似有擴大聚合平臺的資質審查范圍及義務,甚至要求其承擔承運人責任,浸潤入駐平臺,尤其是其中的中小平臺;另一方面則規定它不得干預入駐平臺的價格行為,不得直接開展供需匹配、參與車輛調度及駕駛員管理,不得對網約車運營商、駕駛員直接判罰,以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。怎么看,都有一種“有責無權”的感覺,對聚合平臺并不友好。

          制衡力量客觀上可能被傷及

          政策要求:加強對網約車聚合平臺經營行為的監督指導,督促網約車聚合平臺對相關網約車平臺公司落實核驗責任,不得接入未在當地取得網約車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平臺公司,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和車輛均應辦理相應網約車許可。完全正確,但由于對“核驗責任”缺少明確,包括必要的政策解讀,已經引發“各取所需”的理解,一些地方明顯收緊了對聚合平臺的監管,甚至出現“責任轉嫁”。這類“權宜之計”的處理,將大大增加聚合平臺的營運成本,限制其進一步發展。此消彼長,極有可能導致網約車市場這一制衡力量的衰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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