拜登又“打小抄”? 白宮新聞秘書:“完全正?!?/h1>
2023-08-18 07:00:57 知識
喬峰、同人郭靖、作品令狐沖……原本是第案拜登又“打小抄”? 白宮新聞秘書:“完全正?!?/strong>作家金庸筆下原創的經典武俠人物,但是審宣在未經授權同意的情況下,卻被作家江南拿去二創改編,判作判賠并出版了一部同人校園小說,家江金庸是南被否侵犯著作權?近日,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公布了金庸生前起訴江南侵權案的同人二審結果。法院審理認定,作品被訴侵權行為分別構成著作權侵權和不正當競爭,第案判令被告江南(本名楊治)向原告金庸(本名查良鏞)賠償188萬損失。審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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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丁金坤告訴記者:“該判決指引社會,判作判賠作品要原創,家江金庸二次創造利用別人的南被拜登又“打小抄”? 白宮新聞秘書:“完全正?!?/strong>角色,要事先得到授權。同人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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擅自進行同人改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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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件糾紛的起因在更早之前。2000年,作家江南未經金庸本人同意,將金庸筆下的原創人物喬峰、郭靖、令狐沖,重新組合,創作出版了一本校園小說《此間的少年》。2010年,該小說還被改編成了同名電影,由胤祥執導,黃河清、孫欣、蘇哲等主演。
2015年,金庸發現《此間的少年》抄襲自己作品中的經典人物,在不同環境下量身定做與原作品相似的情節,改編作品后不標明改編來源,擅自篡改作品人物形象……他認為對方侵權了自己的改編權、署名權、保護作品完整權等,遂將江南及其背后的出版公司告上法院,要求對方停止侵權行為。
此案件在當時被稱為“同人作品第一案”,受到諸多關注。
2018年,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,《此間的少年》不構成著作權侵權,但構成不正當競爭。法院一審判決:停止出版發行《此間的少年》并銷毀庫存書籍,賠償金庸經濟損失人民幣168萬元以及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開支人民幣20萬元,北京聯合出版公司、北京精典博維公司就其中33萬元承擔連帶責任。
一審結束后,江南通過社交賬號回應,稱自己是金庸武俠的粉絲,在國外留學期間,由于身處異國他鄉,懷念北大的校園生活,所以套用金庸筆下的人物,寫出《此間的少年》。他曾留言說:“跟自己尊重的作者打官司,當然不是什么令人開心的事。不過一根一苗,一花一果,十八年前一時興起,也因其得名得利,應當有此一劫?!?/p>
但是在一審判決后,金庸、江南以及出版方北京精典博維公司均不服,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。
近日,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公布該案件二審結果。二審期間,金庸去世,林某怡系其遺產執行人并作為上訴人參加了訴訟。
法院審理認定,被訴侵權行為分別構成著作權侵權和不正當競爭,判令被訴侵權作品《此間的少年》作者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,并登報聲明消除影響,賠償經濟損失168萬元及為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20萬元,北京聯合出版公司、北京精典博維公司就其中33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。
5月15日上午,揚子晚報/紫牛新聞記者聯系作家江南,詢問其對此次判決結果的回應,對方助理表示,不太方便接受采訪。
未支持停止侵權訴請
從案件的審理結果來看,兩次不同之處在于被告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。
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丁金坤認為,喬峰、郭靖、令狐沖等角色,都是金庸原創的武俠人物,家喻戶曉,成為文化符號。金庸(包括其繼承人)對該角色擁有版權,未經許可,不得擅自修改人物形象,否則就是侵害原作的改編權、署名權、保護作品完整權。
查閱此前資料也可發現,周星馳在拍攝電影《功夫》時,使用了《射雕英雄傳》洪七公的“降龍十八掌”之類的功夫,也是征求了金庸同意,獲得金庸版權許可,并支付報酬。
不過,丁金坤特別提到,從法院公布的判決結果來看,判決沒有支持金庸的停止侵權訴請。他解釋,一般而言,法院對于侵權作品,都是要求停止侵權或者銷毀的。若要繼續出版,除非是該作品涉及公共利益巨大。
而在本案二審中,法院認為,為滿足讀者的多元需求,平衡各方利益,促進文化事業的發展繁榮,采取充分切實的全面賠償或者支付經濟補償等替代性措施的前提下,不判決停止侵權行為?!洞碎g的少年》如需再版,應向權利人支付經濟補償。從《此間的少年》所利用的元素在全書中的比重,酌情確定經濟補償按照其再版版稅收入的30%支付。
揚子晚報/紫牛新聞記者 孫慶云
喬峰、同人郭靖、作品令狐沖……原本是第案拜登又“打小抄”? 白宮新聞秘書:“完全正?!?/strong>作家金庸筆下原創的經典武俠人物,但是審宣在未經授權同意的情況下,卻被作家江南拿去二創改編,判作判賠并出版了一部同人校園小說,家江金庸是南被否侵犯著作權? 近日,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公布了金庸生前起訴江南侵權案的同人二審結果。法院審理認定,作品被訴侵權行為分別構成著作權侵權和不正當競爭,第案判令被告江南(本名楊治)向原告金庸(本名查良鏞)賠償188萬損失。審宣 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丁金坤告訴記者:“該判決指引社會,判作判賠作品要原創,家江金庸二次創造利用別人的南被拜登又“打小抄”? 白宮新聞秘書:“完全正?!?/strong>角色,要事先得到授權。同人” 擅自進行同人改編 案件糾紛的起因在更早之前。2000年,作家江南未經金庸本人同意,將金庸筆下的原創人物喬峰、郭靖、令狐沖,重新組合,創作出版了一本校園小說《此間的少年》。2010年,該小說還被改編成了同名電影,由胤祥執導,黃河清、孫欣、蘇哲等主演。 2015年,金庸發現《此間的少年》抄襲自己作品中的經典人物,在不同環境下量身定做與原作品相似的情節,改編作品后不標明改編來源,擅自篡改作品人物形象……他認為對方侵權了自己的改編權、署名權、保護作品完整權等,遂將江南及其背后的出版公司告上法院,要求對方停止侵權行為。 此案件在當時被稱為“同人作品第一案”,受到諸多關注。 2018年,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,《此間的少年》不構成著作權侵權,但構成不正當競爭。法院一審判決:停止出版發行《此間的少年》并銷毀庫存書籍,賠償金庸經濟損失人民幣168萬元以及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開支人民幣20萬元,北京聯合出版公司、北京精典博維公司就其中33萬元承擔連帶責任。 一審結束后,江南通過社交賬號回應,稱自己是金庸武俠的粉絲,在國外留學期間,由于身處異國他鄉,懷念北大的校園生活,所以套用金庸筆下的人物,寫出《此間的少年》。他曾留言說:“跟自己尊重的作者打官司,當然不是什么令人開心的事。不過一根一苗,一花一果,十八年前一時興起,也因其得名得利,應當有此一劫?!?/p> 但是在一審判決后,金庸、江南以及出版方北京精典博維公司均不服,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。 近日,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公布該案件二審結果。二審期間,金庸去世,林某怡系其遺產執行人并作為上訴人參加了訴訟。 法院審理認定,被訴侵權行為分別構成著作權侵權和不正當競爭,判令被訴侵權作品《此間的少年》作者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,并登報聲明消除影響,賠償經濟損失168萬元及為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20萬元,北京聯合出版公司、北京精典博維公司就其中33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。 5月15日上午,揚子晚報/紫牛新聞記者聯系作家江南,詢問其對此次判決結果的回應,對方助理表示,不太方便接受采訪。 未支持停止侵權訴請 從案件的審理結果來看,兩次不同之處在于被告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。 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丁金坤認為,喬峰、郭靖、令狐沖等角色,都是金庸原創的武俠人物,家喻戶曉,成為文化符號。金庸(包括其繼承人)對該角色擁有版權,未經許可,不得擅自修改人物形象,否則就是侵害原作的改編權、署名權、保護作品完整權。 查閱此前資料也可發現,周星馳在拍攝電影《功夫》時,使用了《射雕英雄傳》洪七公的“降龍十八掌”之類的功夫,也是征求了金庸同意,獲得金庸版權許可,并支付報酬。 不過,丁金坤特別提到,從法院公布的判決結果來看,判決沒有支持金庸的停止侵權訴請。他解釋,一般而言,法院對于侵權作品,都是要求停止侵權或者銷毀的。若要繼續出版,除非是該作品涉及公共利益巨大。 而在本案二審中,法院認為,為滿足讀者的多元需求,平衡各方利益,促進文化事業的發展繁榮,采取充分切實的全面賠償或者支付經濟補償等替代性措施的前提下,不判決停止侵權行為?!洞碎g的少年》如需再版,應向權利人支付經濟補償。從《此間的少年》所利用的元素在全書中的比重,酌情確定經濟補償按照其再版版稅收入的30%支付。 揚子晚報/紫牛新聞記者 孫慶云